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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查询

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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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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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卫联发〔2017〕42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扶贫办(发改委)、中医药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民政局、扶贫办(发改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启动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154号)文件要求,省卫生厅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决定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吉林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4月26日

 

附件:

  吉林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农村贫困大病患者的疾苦及其家庭经济负担,助力打赢健康扶贫攻坚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启动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自2017年起,利用2年时间,通过组织实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使罹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的农村贫困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尽可能恢复其劳动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最大限度地减轻救治对象及其家庭的负担。到2018年底前,对“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里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患9种大病的患者,进行集中救治。

  二、基本原则

  (一)就近便民。综合考虑救治能力和快捷方便,优先选择区域内医疗救治能力强、医疗质量高、服务态度好、交通便捷的医疗机构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原则上安排在县级医院,以利于救治对象方便快捷地获得所需医疗服务,同时减少因外出就诊造成的非医疗费用。

  (二)安全有效。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全部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的经济适用、疗效确切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保证救治对象医疗质量不低、医疗费用不高,救治效果最佳。

  (三)分类救治。根据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9个病种的疾病特点和病程阶段,结合不同疾病的治疗方法、医疗技术应用和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实行定点救治医院定诊疗方案、定费用标准、定报销比例、先诊疗后付费等集中救治措施,科学分类实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

  (四)全程覆盖。根据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对象情况,以县为单位,充分发动乡镇卫生院及村医、计生专干等基层卫生计生队伍,有计划地组织救治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实行包干到户,责任到人,逐一销账,实现每一个救治对象医疗救治过程全覆盖。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救治台帐。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和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特困人员信息,组织医疗机构核实核准本辖区罹患9个专项救治病种疾病的农村贫困患者,逐人建立大病专项救治台账,对农村贫困人口各个病种的救治对象实行动态追踪管理,救治台账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确定定点医院。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拟定大病专项救治9个病种的定点医院,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核准。定点医院原则上设在县级医院,县级医院不具备诊疗条件的,可以设置在市(州)级以上三级医院。各地建立疑难重症病例会诊、远程会诊、转诊、巡诊机制。市(州)级医院建立9个病种专项救治专家组,通过对口支援、巡回医疗、派驻治疗小组、转诊等方式开展救治。省级医院对大病专项救治的疑难重症病例进行专业技术指导以及开展专业质控工作等。

  (三)制定诊疗方案。各定点医院按照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已发布的相关疾病诊疗指南规范和临床路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完善符合其诊疗服务能力、具体细化的9个病种诊疗方案。诊疗方案一式四份,患者、村医、定点医院和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各执一份。

  (四)组织开展救治。充分发动村医、计生专干等基层卫生计生队伍,做好9个病种救治对象的医疗救治组织工作。各地根据台账登记的救治对象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其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各定点医院合理设置医疗服务流程,配备临床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为农村贫困大病患者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对大病患者实施医疗救治。

  (五)强化质量管控。省级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制订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相关指标和标准,对定点医院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开展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考评工作。市(州)、县(市、区)相应的质控中心,承担辖区内相关疾病的医疗质量与安全控制工作。定点医院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强化单病种质量控制,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要求,规范临床诊疗行为。

  (六)完善支付方式。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保障作用。纳入大病专项救治范围的病种,实行单病种付费管理。省农合办按照病种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科学确定各病种的单病种费用,降低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提升贫困大病患者的受益水平。

  (七)推行“一站式”结算。农村贫困大病患者在定点医院就医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负费用,其余部分由各保险、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机构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确保救治对象方便、快捷享受到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待遇。

  (八)加强信息管理。加强救治对象数据信息的动态管理,充分发动辖区内乡村医生、社区医生、计划生育专干等基层卫生计生队伍,及时掌握救治动态,上报医疗救治信息,做好数据定期统计、分析工作,开展救治数量、医疗质量及效率评价,为持续改进相关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每月15日前向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管理局)上报上月数据信息。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管理局)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信息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对一次性治愈的大病,实行销号制度。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年5月~2017年6月)

  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核实核准救治对象,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并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管理局)核准,成立专项救治领导组织,完善专项救治疾病医疗质量与安全控制组织,提高专项救治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各定点医院根据诊疗指南规范和临床路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诊疗计划,组建专项救治专家组,针对救治对象制定具体诊疗方案,为集中救治工作做好准备。

  (二)实施阶段(2017年6月~2018年11月)

  根据救治对象罹患疾病的轻重缓急,有计划地组织救治对象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对救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救治台账,按时报送救治进展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定点医院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便捷医疗服务,保障医疗救治质量,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的经济负担。

  (三)评估阶段(2018年11月~2018年12月)

  对专项救治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救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救治工作滞后、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加大宣传力度,对涌现出的先进单位、个人和先进事迹,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实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是建设健康吉林的重点任务,是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和完成健康扶贫工作任务的重大举措。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与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我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将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纳入脱贫攻坚重点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加强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细化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分工合力,督促各地落实贫困大病患者专项救治工作,协调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紧密衔接和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救治工作台账和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救治工作,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三)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各地制订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在本方案印发后30天内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要统筹做好政策衔接、资金安排、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确保专项救治工作落实到位。省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导,适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四)进一步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广泛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电视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有关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推广典型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注重宣传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进展和成效,以及涌现出的生动事迹和群众受益事例,在全社会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