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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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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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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卫联发〔2016〕80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加快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32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县农村教育卫生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6〕4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63号)精神,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提高老年乡村医生保障水平,同时建立我省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特制定《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与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加强舆论引导,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确认补助对象,确保按时上报人员名单。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确保补助落到实处。同时,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后新老交替工作,严防出现“空白村”。各市(州)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工作的指导、检查和支持,要把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请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于2016年11月25日前,将2016年、2017年补助发放对象名单审核汇总后,以地区为单位分别报送到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1.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2.2016年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发放对象汇总表

  3.2017年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拟发放对象汇总表

  

  bet365手机网址 吉林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0日

  

附件

  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依照《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加快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32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县农村教育卫生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6〕4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6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合发放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同时探索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应退出村医岗位(离开村卫生室)。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由本人向聘用单位(所在乡镇卫生院)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报请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复同意后办理返聘手续。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审核确认

  第三条 对全省目前在村卫生室村医岗位工作、在农村连续服务满10年且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在退出村医岗位后按月予以发放养老补助。

  第四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乡镇卫生院负责乡村医生身份、年龄、在岗离岗和在农村服务年限进行审核。

  (一)根据录用档案;

  (二)没有录用档案的,本人可提供能够记载身份和工作年限的档案、补贴发放凭证及其他原始材料;

  (三)提供原始材料复印件的,需由原件单位保存部门对其真实性给予证明,加盖保存部门公章;

  (四)原始材料和复印件均无法提供的,需有同时期2名以上乡村医生和所在乡村村民村委会出具证明。

  第五条 审核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名单应在工作乡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公示。

  执业地点有变更的乡村医生应在原工作乡村与现工作乡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六条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确认。

  第七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及时了解乡村医生队伍变化情况。每年10月,将下一年度符合在农村连续服务满10年且年满60周岁乡村医生即将退出岗位情况进行摸底汇总,将补助对象名单以公文形式报送本级财政与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补助对象名单汇总审核后,以公文形式报送省卫生计生委。

  第三章 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八条 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全年按12个月计发。

  第九条 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60%,市县财政承担40%。市县财政要足额落实本级负责的资金。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发放补助

  第十条 每年10月底,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各地汇总上报补助对象名单,向省财政厅提报下一年度资金预算需求。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及省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根据人数、标准及资金负担比例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与程序要求,筹集本级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补助对象信息档案。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所在市县财政部门按月统一发放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严格按照补助发放名单,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及时掌握补助对象动态信息,每年要对其进行生存确认,出现离世村医要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自离世次月停止发放养老补助。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审计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确保补助落到实处。每年12月底前,各地对全年发放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因离世等原因造成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结余的,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严禁虚报人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侵占、挪用补助资金。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制定监督措施,对违反政策和有关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省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将加强对各地落实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政策的检查、考核,对不按规定落实地方财政资金、政策执行不到位或补助金额不达标的地区,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岗认定时间节点为吉办发〔2016〕47号文件下发之日(2016年9月14日)。全省乡村医生养老补助自2017年开始发放,2016年9月-12月养老补助在2017年一并补齐。2017年,养老补助按月发放。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