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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医护人员生活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卫联发〔2016〕81号
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贫困片区县卫生计生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县农村教育卫生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6〕47号),落实在脱贫攻坚期间为全省15个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医护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政策,特制定《吉林省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医护人员生活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站在优化乡镇卫生院人员结构,加强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医疗水平均衡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实施细则,把发放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好。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实补助对象,确保人员不重不漏。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确保补助落到实处。各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生活补助发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平稳有序实施。
请各县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于2016年11月25日前,将2016年、2017年补助发放对象名单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到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1.吉林省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医护人员生活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2.吉林省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对象汇总表
bet365手机网址 吉林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0日
附件1
吉林省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医护人员生活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县农村教育卫生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6〕47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贫困县农村卫生计生事业存在的引才难、留才难突出问题,充分调动我省贫困县农村医护人员工作积极性,为我省脱贫攻坚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补助对象。生活补助发放对象为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贫困片区县乡镇卫生院(不含县城和县城所在地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医护人员(含服务期内特岗人员)。不在编或者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在补助对象范围内。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生活补助不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第三条资格审核。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生活补助实行实名制管理。每年10月,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报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备案(以公文形式报送)。
第四条补助标准。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予以补助。全年按12个月计发。
第五条资金分担。补助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省财政承担80%,市县财政承担20%。白城市洮北区地方补助资金由市级与区级财政部门自行商定承担比例。市县财政要足额落实本级负担的资金。
第六条资金筹集。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生活补助人数,将负担的补助资金拨付到各贫困县。市县财政配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资金发放。各贫困县乡镇卫生院按月将生活补助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
第八条资金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确保补助落到实处。每年12月底前,各地对全年发放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因离岗等原因造成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结余的,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监督检查。补助资金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严禁虚报人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侵占、挪用补助资金。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制定监督措施,对违反政策和有关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跟踪问效。省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将加强对各贫困县落实生活补助发放情况的检查、考核,对不按规定落实地方财政资金、政策执行不到位或补助金额不达标的地区,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执行时间。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执行时间为2016年9月份,2016年9-12月补助在2017年补发,2017年生活补助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