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文件
关于长春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通过医疗机构校验的通知
吉卫医发〔2018〕19号
长春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经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你单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同意通过医疗机构校验。请你单位于2018年5月15日前,携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联系人:李冬梅
联系电话:0431-88905578
省卫生计生委审批办联系人:陈婷婷
联系电话:0431-82752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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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