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设为首页

吉林省妇幼保健院

  

  (一)完成省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协助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全省妇幼保健工作发展规划、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受省卫计委委托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负责指导和开展辖区内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负责辖区内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

  (六)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

  (七)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与业务指导;

  (八)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