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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

    

  (一)负责全省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指导、科学研究与培训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省职业病鉴定管理和质量控制,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工作;

  (三)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放射卫生监测评价、食品与饮用水放射性物质监测工作;

  (四)负责工作场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五)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与安全性评价工作;

  (六)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